联慧律师助力鞍山发蓝公司最高院终审改判获千万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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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鞍山发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余新钢实业公司、新余齐隆带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868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2020)赣01知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判令新余公司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认定侵权获利的基础上,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赔偿鞍山发蓝公司经济损失10274550元及合理开支200000元,合计10474550元。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海生律师全程为鞍山发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情节复杂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一审中,我所客户鞍山发蓝公司主张其拥有的“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技术”系列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指控新余公司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技术图纸并建成生产线,长期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法院以鞍山发蓝公司未能充分明确商业秘密内容、未提交载体原件、未能证明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等理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鞍山发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赵海生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一审判决结果,通过严谨的技术剖析,精准的法律分析、缜密的证据组织以及对商业秘密法律适用前沿问题的深刻把握,成功说服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我方观点。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新余公司方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鞍山发蓝公司拥有涉案技术却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非法获取并长期使用该商业秘密,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应承担停止侵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8张技术图纸所载技术秘密,拆除侵权生产线对应部件,销毁技术资料,同时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赔偿经济损失1027455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0元。


本案意义

此案的判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明确了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认定不以权利人自行归纳为前提,载体提交与否不影响内容明确性的判断。同时,在赔偿计算上,确立了侵权获利优先的适用原则,并合理划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期间和倍数,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司法指引,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


此次胜诉,不仅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也彰显了联慧律所在复杂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尤其是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专业实力。未来,联慧律所将持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