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情节复杂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一审中,我所客户鞍山发蓝公司主张其拥有的“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技术”系列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指控新余公司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技术图纸并建成生产线,长期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法院以鞍山发蓝公司未能充分明确商业秘密内容、未提交载体原件、未能证明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等理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鞍山发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赵海生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一审判决结果,通过严谨的技术剖析,精准的法律分析、缜密的证据组织以及对商业秘密法律适用前沿问题的深刻把握,成功说服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我方观点。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新余公司方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鞍山发蓝公司拥有涉案技术却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非法获取并长期使用该商业秘密,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应承担停止侵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