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五起关联案件分别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347号判决、(2025)最高法行再348号判决、(2025)最高法行再349号判决、(2025)最高法行再350号判决和(2025)最高法行再351号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轻松过关”商标有效的裁定以及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是罕见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并依法终审改判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联慧律所”)作为再审申请人代理律所,袁富连律师、王楠律师自一审阶段便介入此案,全程主导诉讼策略制定与代理工作。
案件前情
“轻松过关”商标由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其核心业务聚焦金融财会资格考试培训。
再审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中的“轻松过关”字样易使消费者对培训服务的质量、功能产生误认,表述带有明显误导性措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一、二审审理进程
2023年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禁止情形,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诉争商标虽有夸大成分,但不足以引人误解”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申请人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提审
在一、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袁富连律师、王楠律师团队并未气馁,而是针对系列案件的共性法律问题深化论证。
律师团队精准抓住了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即在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的金融财会资格考试培训领域,“轻松过关”的表述极易使公众产生误导性联想,从而对服务质量产生错误认知。
为支撑这一主张,律师团队精心组织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分析报告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宣传文章,有力证明了考试实际难度与商标暗示的“轻松”状态形成强烈反差。同时,律师团队还指出了商标审查应遵循的一致性原則,进一步强化了论证。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完全支持了我所律师的主张,认定诉争商标存在误导性描述,足以影响相关公众的购买决定,构成《商标法》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6009号行政判决、(2024)京行终6011号行政判决、(2024)京行终6013 号行政判决、(2024)京行终6015号行政判决和(2024)京行终6016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9231号行政判决、(2023)京73行初19232号行政判决、(2023)京73行初19233号行政判决、(2023)京73行初19271号行政判决和(2023)京73行初19381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应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此次系列案的逆转,彰显了联慧律所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复杂纠纷案件中展现的深厚专业底蕴。未来,联慧律所将继续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