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原告广州市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某教育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判令被告某教育公司向原告某科技
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共计320万元。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高洁菁律师为广州市原告某科技公司
提供法律服务。
该案系国内首例人工智能教育领域数据侵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裁判结果对规范行业数据使用、维护市场竞争
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App甲”,是一款综合性智能搜索App,除了通过传统的“搜索框+文字”的形式为用户提供搜
索服务外,还通过其搭载的AI相机为用户提供拍照识别商品、动植物等功能,能够满足用户信息获取的多种需求。2021年
1月,该App升级学习频道的拍照搜题工具和错题本功能,用户使用AI相机拍摄习题,就可以直接搜索相关习题的答案和解
析。为构建题库,原告某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招募答题老师、向第三方采购等方式扩充题库内容,对试题
进行人工手写、类目设置、图片转换、水印添加等加工,形成涵盖多学科的核心数据库,吸引了数千万级用户,建立起显
著的市场竞争优势。
被告某教育公司运营的“App乙”于2021年8月上线,是一款专供大学生使用的搜题和做题神器,专注于大学生校内学习
和考研、公考等能力提升。
原告某科技公司取证发现,“App乙”中存在上万余条试题及解析与“App甲”内容高度一致,其中部分试题及解析在表
述、字体、颜色、排版等方面与“App甲”中对应题目及解析也基本一致。此外,“App乙”部分试题页面上还带有
“App甲”的字样,另经水印程序验证,“App乙”部分试题含有“App甲”字样隐水印。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某教
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教育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数据、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
理开支10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某教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
支20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低,被告某教育公司则否认侵权并认为一审赔
偿过高。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核心裁判认定如下:
竞争关系认定:双方均涉足互联网教育学习领域,均向用户提供学习试题的拍照搜索答案服务,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原告某科技公司受保护权益界定:原告某科技公司作为“App甲”的运营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招募
答题老师和第三方供应商合作等方式,不断扩充“App甲”的题库内容,并对其获得的大量试题题目及解析进行类目设置、
图片转换、水印添加等后期加工投入,使得单一原始信息经过其合法收集、处理、生产、加工,汇集在“App甲”的拍搜
试题功能中,用户可以通过拍搜功能,获得试题答案及解析,原告某科技公司通过前述正当合法的经营,一方面吸引用户
至“App甲”使用相关功能,增加“App甲”的流量,另一方面前述用户亦可能使用附加增值的会员服务,原告某科技公
司据此可获得更多收益。由此可见,原告某科技公司通过收集、存储、编排、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向用户提供搜拍试题
的服务,构成该公司的基础经营资源,能够吸引用户使用“App甲”,从而产生相应的经济收益。前述经营资源系原告某
科技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的经营所获得,并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保护。
被告某教育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App乙”中存在一万余条与“App甲”一致的试题及解析答案,且在表述、字体、颜
色、排版等方面与“App甲”中对应试题及解析基本一致,部分答案笔迹一致、部分答案中有“App甲”等字样,被告某
教育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试题及解析的来源,亦未对前述情形进行合理解释,故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某教育公
司获取并使用了来源于“App甲”的试题及答案,并通过“App乙”向用户提供。
被告某教育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首先,被告某教育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和使用来源于App甲的试题及解析,具有不
正当性和可苛责性。其次,被诉行为在极大损害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竞争利益的同时给被告某教育公司带来了较大竞争优
势。被告某教育公司通过涉案行为,使原告某科技公司投入大量资金、技术、服务等成本,承担各种市场风险并经过长期
合法经营所建立起来的市场竞争优势,在短期内被严重削弱甚至消失。与此同时,该教育公司却能够借此迅速建立起自身
的竞争优势。而建立这种优势的前提,是以几乎不进行投入、不付出成本的方式,使用本属于原告某科技公司的上述竞争
资源来与其开展市场竞争,形成对App甲产生实质性替代的竞争效果。再次,被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
利益,对社会整体福利并无增益,并将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故该科技教育集团公司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数额酌定:因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原告某科技公司实际损失或被告某教育公司非法获利,综合考量平台知名度、用户
规模、侵权数据量、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及涉案功能会员收费模式等因素,酌定被告某教育公司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
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共计32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教育公司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
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科技教育集团公司未举证证明被诉行
为停止,且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科技公
司、被告某教育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三、 结语
本案的胜诉,充分彰显了联慧律所在人工智能与数据合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专业实力与深耕积淀。
未来,联慧律所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依托前瞻判断与强劲执行力,全方位维护客户的核心竞争力与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