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婚内借款的实务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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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喆律师 




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遇到了夫妻间婚内借款的问题。该问题既需要从民间借贷的角度考察双方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又必须结合夫妻财产制、借款用途等问题一并进行分析判断。

本文就夫妻间婚内借款的重要问题进行梳理。

夫妻间婚内借款的款项来源和借款用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是现行法律中关于夫妻间婚内借款的直接规定,适用该条文,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出借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2、借款用途限于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还款;4、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对于夫妻间婚内借款问题而言,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夫妻财产制,对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第1062条、第1063条。如果夫妻间婚内借款的款项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时可以类比民间借贷,重点判断双方的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前述司法解释第82条适用的前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借资金。

就借款用途而言,重点是判断何为属于一方的经营活动或事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本条(注:前述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给借款方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即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而对于是否属于个人事务,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针对操办婚礼的支出是否属于共同支出的问题,大部分案例认为婚礼支出不同于家庭生活支出,且双方没有就婚礼支出进行共同分担和意的情况下,夫妻间婚内借款用于负担婚礼开支的属于用于个人事务,对此可以参考(2024)闽08民终1446号案。

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夫妻间婚内借款能否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偿还

如果是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无需考虑是否离婚,出借人均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还款。

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目前认为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时,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可以在离婚时一并主张或者离婚后通过民间借贷纠纷另案解决。

夫妻间婚内借款的诉讼时效

主流观点认为夫妻间婚内借款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且法院认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即如果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一直未予还款,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应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夫妻间婚内借款的还款金额认定

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等同于民间借贷纠纷,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全部归还,可以参考(2024)京0107民初14328号案、(2022)鲁13民终9403号案。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借款人的还款金额是还借款额的一半还是全部,实践中这两种判法都有。如(2023)内0826民初2630号案判决被告按照借款金额的一半偿还原告,但(2023)辽02民终618号案判决被告按照借款金额的全部偿还原告。笔者认为,在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间借款的款项来源的情况下,偿还一半是比较恰当的,因为无论是出借还是偿还,本质都是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在双方本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下,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处理比较恰当。前述(2023)辽02民终618号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涉金额来源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用于偿还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由借款人偿还全部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