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提到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需遵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旦父母并非为了未成年人利益而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父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辽0203民初6728号案中,法院认为父母挪用孩子的压岁钱用于购置房屋,侵犯了孩子的财产权,父母应当向孩子返还压岁钱且父母应承担连带责任。(2022)沪0115民初1522号案中,法院认为在双方已提起离婚诉讼并均主张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吴某(未成年人父亲)在明知双方存在分歧及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坚持为孩子保留学籍并支付相应费用,是其为了自身争取直接抚养而采取的措施,并非是为未成年人利益做出的安排。由于双方已经离婚,且母亲直接抚养孩子,故由母亲保管孩子的钱款更为合理、便利。
父母之外的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样适用上述原则。湖南高院发布的一则利用监护人身份侵占未成年人财产的案例非常典型。被告人吴某甲与自诉人吴某乙系叔侄关系,吴某乙的父母和姐姐因意外身亡,在吴某甲担任吴某乙监护人期间,侵占吴某乙财产140余万元。吴某乙提起刑事自诉,吴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