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执专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发布时间: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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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官宣: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追缴、没收措施和财产刑功能,有效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意见》”)。这是2014年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规范刑事裁判文书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之后,时隔11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制定关于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文件,凸显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这一领域工作的决心与力度,肯定会对司法实务产生深远影响。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同期公布《意见》的全文,只是介绍了《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并随后在《人民司法》上刊发了对《意见》的解读文章。虽然遗憾,但笔者认为仍可借此契机,对刑事涉财执行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剖析其中律师面对的业务机遇与挑战。


一、刑事涉财执行业务的机遇

笔者感觉,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涉财执行,是一个即熟悉又陌生的领域:熟悉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主刑之外,大多也会判处附加刑(《刑法》第三十四条中的罚金、没收财产),处理涉案赃款赃物(《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追缴、退赔、返还、没收),挽回国家及被害人损失。涉财产事项是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的“常客”;陌生的是,刑事案件的焦点往往是罪与非罪、定罪量刑,律师对涉财产事项的确定与执行相对而言关注较少,对具体的程序、制度不甚了解,遇到具体问题时会感到一丝陌生。但是,从律师执业的角度来说,刑事涉财执行是非常重要的,这事关如何进行协助被害人追赃以挽回损失。在当前当事人对专业执行律师的需求越来越大,律师行业对执行关注越来越多的大背景下,从事刑事、执行业务律师也理应对刑事涉财执行予以关注,并积极探索其中的业务机遇。


刑事涉财执行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进行执行,这部分是对罪犯的直接刑罚,不是用于挽回被害人损失,主要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律师参与地少。二是对《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赃款赃物的追缴、退赔、返还、处置,这是律师参与刑事涉财执行的主要方向。


1、协助追缴、处置赃款赃物


按照目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刑事判决书确定对账款赃物进行追缴、退赔等,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进行执行(而不是由被害人提出执行申请)。刑事涉财执行,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的有特殊规定之外,适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涉财执行的程序和民事执行几乎是一致的。从事民事执行业务的律师,也可以在刑事涉财执行中积极协助被害人、法院对账款赃物进行追缴、退赔。


追缴赃款赃物是被害人挽损的最直接方式,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司法机关控制的罪犯违法所得(即通常所说的“赃款赃物”),除可以直接返还被害人的金钱和特定物之外,其他形式的赃款赃物需要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置。例如,如果罪犯用违法所得购买了房产,房产成为刑事案件追缴的对象。那么在刑事执行之中,律师可以调取房产登记资料,协助推进房产的询价、拍卖;处理与涉案房产有关的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利用自己执行方面的专业知识,代理被害人与法院沟通,向法院申请及时采取各种处置措施等。这些工作,是在有明确执行标的物的基础上,由律师协助法院、当事人推进处置程序,有利于提高刑事涉财执行效率。


2、调查、执行罪犯合法责任财产


而如果在侦查、审理阶段控制的赃款赃物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那么法院也可能判决罪犯退赔,以罪犯自己的合法财产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按照目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不能另行对罪犯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限定于特定范围。在追缴不足以挽损的情况下,退赔可以说是被害人挽损的最重要途径。因此,律师大可以积极参与刑事退赔执行,这其实和律师积极参与民事执行,争取更好执行效益的机遇是一样的。例如,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罪犯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罪犯是否有投资基金、理财等金融产品;是否有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是否有对外应收债权等),千方百计调查罪犯财产状况,发现罪犯更多可以执行的合法责任财产,争取提高处置财产的效果,尽量挽回被害人损失。


3、处理刑事执行标的物权属、定性争议


上述总结是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进入刑事涉财执行领域的机会,而刑事涉财执行还有一个特点,也可以是律师发挥专长的机会。罪犯通过犯罪获得的赃款赃物,一是往往会有多重流传,最终的财产形态、权属情况会比较复杂;二是罪犯也有可能利用其他主体、他人账户等收取、占有赃款赃物。例如,罪犯将从被害人处骗取的钱款,利用亲友名义进行投资、置业,最终形成的股权、不动产等并不是登记在罪犯名下,而是登记在亲友名下;又如,罪犯用赃款购买房产,之后又将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用赃款购买的房产享有抵押权。这些流转与变化,有的是罪犯与他人通谋恶意转移财产,有的是罪犯恶意利用空壳公司、他人银行卡等转移违法所得,但有的也是他人对涉案财产的善意取得。如何处理这些涉案财产的复杂权属和定性问题,是刑事诉讼中的重点。但是,也正因为涉案财产的复杂情况,关于财产归属、定性争议有时会在执行之中才暴露出来。所以,刑事涉财执行之中,案外人也会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主张排除执行。此时,律师作为被害人或者案外人的代理人参与刑事涉财执行中异议的处理,就有发挥专长的空间,有助于厘清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可以执行的赃款赃物或罪犯责任财产。不仅有利于挽回被害人损失,也能合法合理地维护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合法权益。


上述三个方面是笔者认为律师在刑事涉财执行中的三个主要业务机遇。而笔者也认为,要抓住这些机遇,律师要对传统的执行领域有所突破,争取做到诉执融合。刑事律师不仅要关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也应关注赃款赃物的认定、关注之后的刑事执行。这不仅事关挽回被害人损失,而且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的认定与否,也会对定罪量刑产生一定影响。而对执行律师来说,不仅要争取代理民事案件执行的机会,也要关注刑事案件。不仅要关注刑事案件的执行,也要关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尽量在审理中就明确将来执行的范围和目标,避免出现新的争议。

二、刑事涉财执行业务的挑战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执行角度对落实财产刑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程序、方法,对如何处理案外人异议、民事赔偿责任与财产刑执行的先后顺序等问题做出了针对性的新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应该是解决刑事与执行程序交叉问题的最早答案之一,但仅仅是针对财产刑的执行问题,没有将追缴退赔等纳入规范之列。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将财产刑、追缴退赔等刑事涉财执行事项全部纳入规范之中,弥补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不足。《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赃款赃物形态转化之后的追缴、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的处理、刑事与民事不同责任的执行顺序、案外人提出异议按不同类别和不同程序处理等规定,直面实务中的突出问题,对规范刑事涉财执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之后,便是本文开篇提到的《意见》。对《意见》的解读文章《〈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指出,规范执行行为是《意见》的重要内容,“《意见》完善了刑事涉财产执行的办案流程,并针对刑事涉财产执行特点,在执行的各环节规定了区别于民事执行的规则,以提高整体执行质效。”


除了上述3个司法解释、文件之外,2018年,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中,也都有规范刑事涉财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


十余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用多个司法解释、文件对刑事涉财执行问题进行规范,一方面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领域的重视和工作力度,另一方面也能感到这一领域问题的复杂性,处于刑事与执行、审判与执行交界之地的刑事涉财执行,确实面对比其他诉讼、执行案件更为复杂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笔者认为,这正是律师处理了这一领域业务面临的最大挑战。刑事涉财执行中的某些复杂问题会超出过制度设计者最初的预设,并且由于对有些规定的理解偏差,相关规范在实践中的落实效果不一。


比如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明确与否的问题,有的刑事判决书对涉及财产部分的判项还是只范范表述为继续追缴或退赔,没有写明追缴或退赔的范围,目标不明确,执行中被害人、第三人都会因为缺乏清晰表述而又陷入新的争议与纠纷之中,给推进案件执行回款造成困难。


再比如前述案外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如果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赃款赃物的执行提出异议,虽然《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提出了不同的救济路径:如果案外人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案外人异议异议程序来处理(也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刑事涉财执行的案外人异议没有异议之诉程序);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有异议,那么通过刑事审判庭的补正裁定或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虽然提出了区分不同情形的不同救济路径,但实务之中,案外人的异议往往会出现难以判断的模糊之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这一主张本身可能就意味着与刑事裁判文书对执行标的物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有冲突。在案外人异议中能否作出与刑事裁判文书相矛盾的结论?如果不行,那是不是案外人应该先提出实体权利异议,被驳回之后,才能继续提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赃款赃物定性错误的救济?除了在财产调查、处置等方面会面临与民事执行类似的问题之外,笔者认为,刑事涉财执行中是不是可以充分运用救济程序来厘清账款赃物与案外人合法财产的边界是律师需要以精深的专业能力和细致的耐心来解决的主要问题。


刑事涉财执行是一个涉及刑事与执行、审判与执行的交叉领域,对律师而言,这一既熟悉又陌生的领域,确实充满机遇与挑战。而机遇与挑战是辩证的,有了机遇才有挑战,反之亦然。律师积极参与其中,不仅有助于当事人挽损、维护权利,也肯定有助于自身业务的拓展与收益,甚至也能与公检法部门良性互动,构建更为规范的司法实践。所以,躬身入局,积极参与,这是笔者建议律师朋友面对刑事涉财执行机遇与挑战时的态度,希望以此文吸引大家的关注和积极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