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绍
1、索引
《青岛成功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郭永刚违法保全赔偿赔偿决定书》
(2020)最高法委赔监4号。
2、案情概述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青岛成功机械销售有限公。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郭永刚。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郭秀英。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郭建平。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青岛成功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成功公司)、郭永刚、郭秀英、郭建平因申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违法保全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赔偿委员会(2018)湘委赔10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申诉人青岛成功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湘潭中院对其向岳塘区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置之不理,且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同时,明知其对案件无管辖权还立案受理,支持湖南江麓集团破产管理人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法管辖致其27万元存款因岳塘区法院错误审理而被执行,是造成错误执行的主要原因。
3、裁判结果
2020年3月17日驳回青岛成功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郭永刚、郭秀英、郭建平的申诉。
二 法律分析
本案分析: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原法律文书已经被执行法院部分执行或者全部执行完毕后,才可能发生执行回转。执行回转的启动时执行法院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形成新的执行依据时,对于原申请人取得的财产进行执行回转。执行回转申请,应当向作出强制执行所依赖的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原申请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和孳息。对于因为原执行依据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但是对于请求国家赔偿的对象并不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只对自己在执行行为中的执行行为负责,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文书的执行而生效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法院则不是赔偿机构。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委员会提起赔偿请求,依据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请求赔偿。
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