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无法预见且不能避免的,不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伤害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