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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时,前买受人享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此时,前买受人可起诉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房屋,后买受人可依据所有权要求前买受人返还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如遇出卖人与前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与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时,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人应归前买受人,出卖人物权处分房屋,此时,后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出卖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诈骗,亦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遇出卖人与前买受人和后买受人均签订了买卖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时,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可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