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72小时不出认定书,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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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事故性质较为严重且复杂程度较高,涉及到需多次进行检定试验、鉴定咨询、详尽调查等工作环节;其次,对于部分事故认定事项,相关负责办理的交警可能已作出初步判断并了解清楚,然而出于对责任认定情况公布后对机动车一方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能会选择暂时保密事故认定结果,以期在以后的环节中,通过协调、机器补救等方式尽可能降低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的难度和压力,同时也有助于稳定受害人家属的情绪,缓和因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此外,根据现行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调停纠纷需要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交警仅具有协调作用,并非事故赔偿的必要前置步骤,因此某些执法人员仍然存在旧有的管理模式,即先主持损害赔偿的调解后再进行责任判定;最后,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能面临着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案头工作量繁重,穆如泰山的各种案件让他们疲于应对;另外,针对一些案件,身为交警的办案人员可能会存在意见分歧,此时需要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者法制部门寻求进一步指导和监督,这需要花费一定时间进行流程审批以及文件整理等事宜。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