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无法再次申请仲裁,可选择上诉的方式解决问题。
部分仲裁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对于薪酬、工伤医治费用和补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引发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均适用此规定。
法 律 依 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