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

发布时间:

2024-08-26

浏览次数:

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除外;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一起生活,如果主张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返还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