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发布时间: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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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并非对外,而是对内,即组织本区或本村居民或村民进行自治活动,一般不以自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为了履行职务需要,它们可以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租用办公用房、为公共事务或公益事业而进行必要的活动等。超出该范围的,其民事活动应为无效。这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管理自己事务的性质有关,也可以防止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不当作为。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