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并非对外,而是对内,即组织本区或本村居民或村民进行自治活动,一般不以自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为了履行职务需要,它们可以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租用办公用房、为公共事务或公益事业而进行必要的活动等。超出该范围的,其民事活动应为无效。这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管理自己事务的性质有关,也可以防止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不当作为。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