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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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崇尚的社会美德,近年来“扶不扶”“劝不劝”“救不救”等问题成为社会痛点,由于担心救助他人产生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不少人对见义勇为心存畏惧。

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理解和认识见义勇为行为,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无险”则无以为“勇”。见义勇为行为一般在紧急和危险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人必须面对灾害、歹徒,不怕牺牲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挺身而出以阻止不法行为与灾难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保护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例如,救助被大火围困的人,同犯罪分子搏斗等。第二,见义勇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正义”,即行为人出自内心的正义感和道义上的责任感,面对“义”与“利”的抉择时,勇敢选择了“义”而放弃了自己的“利”。它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是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生活准则在道德领域上的反映,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社会整体利益。第三,见义勇为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社会救济性。见义勇为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在一定情况下可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由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