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儿童权益的保护逐步进入大众视野,成为重要的公共议程。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频繁曝出的儿童侵害案件屡屡牵动家长的神经,从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到新城控股老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再到外企高管鲍某性侵养女事件,触目惊心,令人扼腕。另一方面是由于家长对儿童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敢于出面发声。然而,仍有一些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她们遭受性侵害后,为了她们的名誉、贞节而选择忍气吞声。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当受害者成年后想提起民事诉讼时,由于距离性侵事件发生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侵害人可以此提出抗辩,受害者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