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发布时间: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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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在保证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上,为更好的满足农村、农民、农业的发展需要,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核心要义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三权分置”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乡村振兴、促进社会发展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