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家的小区共同说了算

发布时间:

2024-09-24

浏览次数:

          城市小区管理问题涉及千家万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难”“维修资金使用难”等屡屡成为热点问题。《民法典》对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表决规则进行了重大修订,回应民众的关切,解决小区共治难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