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霸座者说不

发布时间: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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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高铁飞速发展,高铁给我们带来了安全、快速、舒适的出行体验,人们更加愿意选择高铁出行。但是,在高铁上遭遇“霸座”者,成为不少人的烦心事,社会舆论也高度关注。

从法律上看,“霸座”行为蕴含着多重法律关系。以高铁为例,首先,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是乘客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是违约行为。此外,霸座者霸占他人座位,侵犯了被霸座人的使用权,使被霸座人购买了车票而不能“落座”,是一种侵权行为。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