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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且事后也未就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应视为不定期借款。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此种情形下,借款人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