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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饭店把菜品上错了,但顾客吃了上错的菜,给饭店造成了损失,这就已经构成了法律上规定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即支付上错的菜品价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