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要自食恶果

发布时间: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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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指的是从高处扔下各种物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极易对他人造成伤害,特别是在人口和车辆稠密的居住区,它不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且,依据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大小,还可能触及刑法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