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李现新剧剧方致歉 著作权保护更加规范

发布时间: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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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杨紫、李现新剧《国色芳华》妆造被指抄袭,相关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1月13日上午,《国色芳华》在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个别角色造型以古代服饰研究书籍《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为考据,在参考中将相关学术研究示意图误认为文物复原图,对于造成的误解表示歉意……该书系统地梳理了唐代女子造型与妆容,为剧集的创作提供了详实的参考。创作团队在此向书籍作者左丘萌、绘者末春表示感谢。”


随后,《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作者左丘萌也表示,剧组的无心之失可以理解,并且为剧组积极处理的态度点赞。


近年来,关于妆造,特别是古装剧的造型、服饰等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从侧面说明了著作权人对于自身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普通人也越来越关注日常生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笔者认为该事件有两个值得大家关注和讨论的地方。


一、将平面美术作品复原成为立体作品时需谨慎,以免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前实务中更常见的是原作品是平面的图片,复制的也是平面的图片,如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或原作品是立体的作品,复制的也是立体的作品,如雕塑作品等,而在前述热搜事件中,涉及的是将平面的学术研究示意图复原为立体的头饰或造型,即从平面到立体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仅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对于从立体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的、改变作品形态及表现方式的复制,并未被排斥在外,也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意义上实施“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是指按照效果图建造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该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其必须具有独立于实用功能以外的艺术美感。

举例来讲,将他人的美术作品中所呈现的卡通形象制作为具体的玩具实物,该行为即是从平面到立体地复制他人的美术作品,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形下,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如果是一般的装修设计图纸的还原,或工业设计图纸的还原,则可能由于原图纸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没有独立于实用功能以外的艺术美感,而不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因此,作为我们普通人来讲,虽然从平面作品到立体作品的行为,投入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原作品并非我们自己的智力成果,依然涉嫌侵犯作者原作品的复制权,需谨慎对待。




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并不是万能的抗辩理由,使用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可以作为面对侵权指控时的抗辩理由,但合理使用为特殊情形,并不能常规使用,在适用时存在法定的构成要件,需严格适用,而实务中经常会有“从网上检索到的结果”“大家都在使用”“不知道是侵权行为”等说辞作为抗辩的理由,均无法适用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尊重并保护权利人的创作成果,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更加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维护日益稳定的知识产权法律秩序。